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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洋与被执行人关维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义县。被执行人关某某,男,1971年7月18日生,满族,住所��义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金钱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6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福库审 判 员  李超智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