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执字第0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鄢金发与余雷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金发,余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039-2号申请执行人鄢金发,男,1955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望江县。被执行人余雷生,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教师,住望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江县人民法院(2014)望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雷生银行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响应审判员 章春盈审判员 齐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家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