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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刘德才诉王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才,王思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商初字第388号原告刘德才,男,汉族,1970年2月19日出生,住建华区。被告王思文,男,汉族,1958年1月26日出生,住龙沙区。原告刘德才与被告王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德才诉称,2013年11月22日,因被告生产经营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20,0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3年12月21日,逾期未还按照每日3%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思文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0元,违约金60,0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刘德才不能提供被告王思文的联系地址,法院经多次查找也无法查到被告王思文的居住地,被告王思文的送达地址不明确,故驳回原告刘德才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00元,退回给原告刘德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莉审 判 员  林昌儒代理审判员  金 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苑海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