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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肖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坤明,男,汉族,安化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化县东坪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春来,男,汉族,安化县人,住本县清塘铺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年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谌 俏审 判 员  谌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任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