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执字第4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XX与夏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夏军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421-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36岁,住涡阳县城关镇涡河东路。被执行人夏军才,男,汉族,42岁,住涡阳县闸北镇下黄天海服饰院内。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军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5)涡执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军才位于涡阳县城关镇育才路西侧涡国用(2005)第10**0号门面三间中靠北两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李显峰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尹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