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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天执字第0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任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任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天执字第01038-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被执行人任俊杰,男。上列申请执行人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机分公司与任俊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0月1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09)天民初字第1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俊杰名下的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任俊杰名下房屋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潘一铭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