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林某,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徐某,女,1964年8月30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韦 廷审判员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于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