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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林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864号原告林某,男,1971年5月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徐某,女,1964年8月30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韦    廷审判员 刘忠亮人民陪审员于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