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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付金磊与齐彬彬、齐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磊,齐彬彬,齐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871号原告付金磊。委托代理人郑永锋,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彬彬。被告齐卫卫。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金磊诉被告齐彬彬、齐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金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金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付金磊承担。审判长 翟 萍审判员 王心刚陪审员 尹海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