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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彭治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治,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1981号原告彭治,男,汉族。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37号16-08.法定代表人盛玉峰,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治诉被告沈阳市鑫盛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治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孟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