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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晓菲,熊维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327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渝航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8188-0。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整,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馨月,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维建,男,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晓菲,女,年龄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维建、熊晓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渝北区勤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