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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执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石磊与王体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王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执字第00993号申请执行人:石磊,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淮南东华置业有限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体清,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张集矿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21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体清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雪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房秀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