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刘战果与兴孝荣恢复原状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战果,梁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526号申请执行人刘战果,男,1972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梁孝荣,男,1971年10月31号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对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执行费1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执字第005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