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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宁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原告宁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宁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