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初字第0025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2014年8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和祥一村一幢XXX室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患有严重疾病,恳请法庭对其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和祥一村一幢XXX室先后三次容留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传唤,在询问中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预交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朱某某、方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保全清单、收缴清单及照片,房屋租赁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收拘通知书、预交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又鉴于其能预交罚金保证金及虑及其行政处罚记录,量刑时均综合予以考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本案具体情节,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已预交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修尧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钱苏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