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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宝弟与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弟,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吴宝弟,经商。委托代理人:毛莉,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财。原告吴宝弟为与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晨播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宝弟的委托代理人毛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宝弟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2月7日达成预约购房协议。当日,原告即向被告支付预约款130万元。2014年1月22日,原告支付的预约款130万元转为购房款(全款),被告向原告出具购房收款收据。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房价款后,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登记备案。但被告逾期未按约定时间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原告多次催办无果。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原告在庭审中补充陈述:涉案房屋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就已经交付了,现在房屋原告已经在实际使用。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原告吴宝弟为了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并约定了权利义务。说明一点:第三页里面的手写内容“赠送33平方米”由被告的工作人员书写,是因为原告所购的店面里面电梯旁的一个小过道是没有产权的,他人无法使用,开发商的意思是就赠送给原告。证据2、工商银行转账记录1份,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130万元。证据3、收款收据1份,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房款130万元。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上述证据1、3的证明力予以认定,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转账记录中没有转账对方账户的户名,无法确认与本案的关联性。根据本院已确认证明力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22日,被告(出卖人)与原告(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含八份附件),合同约定: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义售许字(2013)第06号;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通惠门小区通惠门八街6号,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自2012年12月26日至2052年12月25日,设计用途为商业,属框剪结构,层高6.05米;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3.41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12.01平方米,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1.4平方米,一次性付款优惠后的总价款为壹佰叁拾万元;双方还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付款方式及期限、交付期限及条件、交接、违约责任、产权登记等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金额为130万元,其中摘要部分注明“通惠门八街6号已交全款原16B号”。对于上述合同第三条手写内容“赠送33平方米”,原告不要求在本案中确认效力。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确认有效。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吴宝弟与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14年1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被告义乌市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8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王康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