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叶根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受初字第15号起诉人:叶根清。2015年9月30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叶根清以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后贻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的起诉状,要求判令被告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起诉人)公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根清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新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