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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商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包松辉与蔡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松辉,蔡新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商初字第1217号原告:包松辉。被告:蔡新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松辉诉被告蔡新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松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松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包松辉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