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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4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跃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军民,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2953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102953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川环科技有限公司已领取,剩余案款书面表示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1555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