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新、陈玉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新,陈玉琴,潘秀仁,刘翠琴,潘秀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643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法定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志平,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李建新,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陈玉琴,女,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李建新妻子。被告:潘秀仁,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告:刘翠琴,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系被告潘秀仁妻子。被告:潘秀财,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新、陈玉琴、潘秀仁、刘翠琴、潘秀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