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青岛勇丽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勇丽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袁丽新,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马莎莎。委托代理人王强。被执行人青岛勇丽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玲,职务,副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青岛勇丽时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13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716.6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行审字第13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法经论审判员 黄莹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