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与管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管旭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220号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鸿利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248220-8。法定代表人王绍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敬亮,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厂长。被告管旭生,男,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管旭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管旭生尚欠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货款73009元,被告管旭生应于2015年9月27日前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货款23009元,余款50000元自2015年10月起,每月月底前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直至付清。二、如被告管旭生任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有权就货款73009元中被告管旭生未履行部分全额向法院申请执行。三、原告汕头市澄海区广兴隆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3元(162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管旭生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