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万春与郭枢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春,郭枢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265-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春,太原铁路分局太原客运段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郭枢保,太原铁路分局客运段职工。申请执行人王万春与被执行人郭枢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杏执字第2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