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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牛定国与巩义市北山口鑫玉辅料厂、张金涛、张红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1669号申请执行人牛定国,男,1955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鑫玉辅料厂。被执行人赵金涛,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红军,男,1973年3月2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鑫玉辅料厂、赵金涛、张红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鑫玉辅料厂、赵金涛、张红军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鑫玉辅料厂、赵金涛、张红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北山口鑫玉辅料厂、赵金涛、张红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十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川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