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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法执恢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卢林芮、韩玉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卢林芮,韩玉春,陆朝克,黄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法执恢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屏山中路15号。法定代表人覃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子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信贷管理员。被执行人卢林芮。被执行人韩玉春。被执行人陆朝克,教师。被执行人黄练,干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林芮、韩玉春、陆朝克、黄练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都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借款本金44082.87元及利息。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韩玉春存款7700元;扣划被执行人黄练工资得款13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陆朝克工资得款10400元;扣作执行费后总余款2998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尚欠借款本金14102.87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此,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即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都执恢字第6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借款本金14102.8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安县支行同意本院(2013)都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该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都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宝国代理审判员  银宗文代理审判员  莫胜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