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2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 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13-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府州巷家属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存款账户。查封杨某某所有的府州巷家属房一套。查封房屋的期限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