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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民初字第026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 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2613-2号原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某某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府州巷家属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府谷支行存款账户。查封杨某某所有的府州巷家属房一套。查封房屋的期限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裕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杜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