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民初字第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民初字第2652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祖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