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宋建平与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07号原告宋建平,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李露华,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梅,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秀珠,福建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建平诉被告张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6元,减半收取为3598元,由原告宋建平负担。审 判 长 孙国富审 判 员 陈祥魁人民陪审员 黄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