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昆山申维立包装制品厂与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申维立包装制品厂,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144号原告昆山申维立包装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沈海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庆勇,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市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嵇海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申维立包装制品厂与被告苏州探宇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昆山申维立包装制品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昆山申维立包装制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