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王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34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王海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55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海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东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030元。被执行人王海云至今仍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5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