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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谷民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其振与孟州市丰禾园食品有限公司、孟州市锦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韩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谷民初字第00115号原告郭其振,男,1956年3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鸣,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丰禾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红伟,经理。被告孟州市锦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毅,经理。被告韩毅,男,1969年8月5日出生。原告郭其振诉被告孟州市丰禾园食品有限公司、孟州市锦程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韩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基本信息,查找不到被告孟州市丰禾园食品有限公司,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该被告。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该被告法��代表人现居住的准确住址,该被告送达地址无法明确。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被告孟州市丰禾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现住址不明确,该案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其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江波审 判 员 原魁星代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夏永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