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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崔梦雅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涛,崔梦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735号申请人王江涛。被申请人崔梦雅。申请人王江涛与被申请人崔梦雅因为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梦雅位于世贸天街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崔梦雅位于世贸天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在查封期限内禁止办理变更、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解除查封依临城县人民法院书面通知为准。将申请人所有的担保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1年,在查封期限内禁止办理变更、转让、抵押等登记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东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孟翠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