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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东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毕建宁与肖波、刘宏民民 间借贷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宁,肖波,刘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东民初字第88号原告:毕建宁,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松霞路。被告:肖波,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刘宏,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毕建宁与被告肖波、刘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毕建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春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贵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