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执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洪江与被执行人锦州青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锦州青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民执字第0022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锦州青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县。法定代表人安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锦州青秋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义县人民法院(2015)义民执字第002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再强审判员 孙安国审判员 李超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