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芮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芮民初字第286号原告:郭某某,女,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XXX,农民。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XXX,农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芸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西亭、刘汉平三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缺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6年农历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于1998年农历2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文焯,2002年11月15日生一儿子,取名张航语。由于我二人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为了孩子我一直忍受,2014年9月份为了孩子的学费,我们再次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大打出手,致我二人夫妻感情破裂。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合理分割,女儿由我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互不承担抚养费。原告针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缺席未到庭亦未递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经人介绍,于1996年农历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1998年农历2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文焯,2002年11月15日生一儿子,取名张航语。二人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前原、被告均陈述其曾有结婚手续,故本案不宜按同居关系处理,本案应按离婚案件处理。本院对被告的询问笔录一份,被告陈述希望法院为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再给其二人一次和好的机会,如果半年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其将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共同生活近二十多年之久,并有二个孩子,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己错误,好好和原告过,并恳请本院给其二人一次和好的机会,可见被告内心仍然对原告怀有感情,证明其夫妻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双方多沟通、多谅解,慎重处理婚姻大事,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彼此尊重、互谅互让,珍惜彼此的付出,照顾好子女,经营好家庭。本院应当再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暂不判决双方离婚的处理,更有利于孩子病情的恢复,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晓芸审判员  张西亭审判员  刘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