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商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桂云与杜光锋、张文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云,杜光锋,张文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商初字第1954号原告王桂云,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树和,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利,聊城东昌夕阳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光锋,农民。被告张文生,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云与被告杜光锋、张文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云于2015年9月16日撤回了对被告杜光锋、张文生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王桂云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云撤回对被告杜光锋、张文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王桂云负担。审 判 长 肖宝昌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