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袁堂杰与曹玉军、吴孝红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堂杰,曹玉军,吴孝红,曹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550号原告袁堂杰。被告曹玉军。被告吴孝红。被告曹国平。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6204号原告袁堂杰与被告曹玉军、吴孝红、曹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4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原告袁堂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原告袁堂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上艾崮村××号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上艾崮村的房产两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袁堂杰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原告袁堂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上艾崮村××号和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上艾崮村的房产两套予以查封;二、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