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1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金桥工业园内,组织机构代码78858812-8。法定代表人:崔银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龙暄,该公司销售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纺织工业城内,组织机构代码77908840-4。法定代表人:钱叶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正,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冬,安徽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龙暄,被上诉人铜陵龙嘉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元,由上诉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屈 健代理审判员 方 彤代理审判员 柳 乐 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陶志(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