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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5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蔡某甲、黄某等与蔡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5812号原告蔡某甲,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某,女,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蔡某乙,女,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蔡某丙,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甲、黄某、蔡某乙与被告蔡某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甲、黄某、蔡某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甲、黄某、蔡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甲、黄某、蔡某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蔡某甲、黄某、蔡某乙负担。审 判 长  江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宪昌人民陪审员  陈莉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谢茜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