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梁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梁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349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史书林,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梁某甲。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史书林、被告梁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2007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梁某乙。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语言粗鲁,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女儿出生一年后,原告曾提出离婚,之后原被告吵闹便成了家常便饭,有时还动手打斗,被告对原告胡乱猜疑,损毁原告的名誉,2014年5月回娘家居住至今。婚后七年多原被告一直处于冷战状态,2014年7月30日原告到法院起诉离婚,未得到支持,之后被告未作和好工作,且不让原告看望女儿。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梁某甲辩称,不同意离婚,婚前彼此了解,不是仓促结婚,也没有猜测、怀疑,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有不让原告看孩子,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不同意原告抚养孩子。另婚后有共同债务17万元原告没有提到。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临城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对以上判决书没有意见,并当庭提交如下��据材料:1、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南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2、被告书写的借款情况一张。原告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被告应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当庭提交已经超过举证期间;2、两份判决书距今已有一年半时间之多,在此期间已经偿还的数额不清楚,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不能作为实际债务数额;3、对被告书写的借款情况,原告不知情,也不是原告借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份经媒人介绍认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梁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缺乏信任,因被告猜疑,时有矛盾发生,2014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已有一年左右时间。2014年7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予离婚,双方至今未和好。2013年3月20日被告梁某甲外出拉水泥,��驶车辆于南和县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向南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南和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南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判决被告梁某甲赔偿损失44679.85元和73922.2元,共计118602.05元,因被告梁某甲无可执行财产,两份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数额均未执行。原被告当庭表示婚后共同盖配房及门道,价值约两万元。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曾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现再次提出离婚,无调解和好可能,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孩的抚养问题,因该女孩现随被告生活,考虑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不利,因此继续随被告生活较宜,原告应承担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原被告婚后共同盖配房和门道,价值约两万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分割,因被告在此生活且无法实际分割配房和门道,由被告继续生活使用为宜,同时被告应折价给付原告一万元。另,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南和县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损失118602.05元,至今未执行,该赔偿责任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付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梁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梁某乙随被告梁某甲生活,原告郑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梁某甲抚养费25000元;三、婚后共同盖配房和门道归被告梁某甲所有,被告梁某甲一次性给付原告郑某某10000元;(上述给付事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夫妻共同债务118602.05元由原告郑某某、��告梁某甲共同偿还;五、驳回原告郑某某、被告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钱立克审 判 员 赵全亮人民陪审员 陈素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雪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