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黄耿锋与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耿锋,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雄,张安心,石杰贵,周连明,覃科智,石杰荣,韦杰仕,潘瑞全,韦杰安,韦杰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342号原告:黄耿锋,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壮族住武鸣县,委托代理人:李江明,广西桂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住所地:武鸣县城厢镇狮子山。执行合伙人:张安心。委托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雄,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委托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安心,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陆寿东,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石杰贵,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周连明,女,1954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覃科智,男,1950年5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石杰荣,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韦杰仕,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潘瑞全,男,1951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韦杰安,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第三人:韦杰林,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上述第三人委托代理人陆婧,广西益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锋诉被告武鸣县城东文合狮子山石场、凌雄、张安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耿锋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耿锋负担。审 判 长 黄 斯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人民陪审员 谭庆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林美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