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绍勤、罗秀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绍勤,罗秀美,苏云波,陆莲条,李恒扬,农晓菲,田林县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保字第70号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韦小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宁绍勤。被申请人罗秀美。被申请人苏云波。被申请人陆莲条。被申请人李恒扬。被申请人农晓菲。被申请人田林县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广西田林县乐里镇新安街。法定代表人王三合,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绍勤、罗秀美、苏云波、陆莲条、李恒扬、农晓菲、田林县汽车运输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0万元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宁绍勤名下位于百色市城东路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百国用(2006)第006**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李恒扬名下位于百色四塘华侨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证:百四国用(2002)字第015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宁绍勤、罗秀美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百胜街39号第二至五层房产[房产证号:百房权证(2003)0021383);四、查封被申请人李恒扬、农晓菲名下位于百色市右江区四塘镇华侨开发区的房产(百房权证桂百00254**号);五、查封被申请人陆莲条名下位于百色市城东路“迎龙广场”第B幢3单元301号房产;六、查封被申请人田林县汽车运输公司名下位于田林县乐里镇百花寨路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田国用(2012)第2**号];七、查封宁绍勤名下车牌号桂L×××××凯美瑞轿车、桂L×××××、桂L×××××、桂L×××××、桂L×××××、桂L×××××、桂L×××××豪运牌货车;八、查封被申请人苏云波名下车牌号桂L×××××思铂睿轿车。以上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人不得处分上述查封财产。如需续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责任自负。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被申请人可向本院复议一次。复��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建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振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