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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从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天标申请执行汤绍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天标,汤绍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从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孟天标,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贵州省从江县西山镇。被执行人汤绍汉,男,195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址湖南省洞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从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汤绍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汤绍汉在收到执行通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汤绍汉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汤绍汉在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6901050102010048XXXX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汤绍汉在贵州从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690105010201004XXXXX账户的存款24704.51元至从江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从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上分社;户名:从江县人民法院;帐号:26640105012011000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和审判员  王绍勇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思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