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军与王智良、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军,王智良,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雷宇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黄军。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智良。委托代理人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庆祖,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雷宇平。再审申请人黄军因与被申请人王智良、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雷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黄军申请再审称,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王智良诉被告黄军、柳州市锦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及雷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违反程序,没有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诉状、开庭通知书、民事调解书,没有核对委托书的真伪,导致申请人的权利被剥夺,再审申请人认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对该案予以再审。经过审查,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声称不知晓王智良起诉的事实,对法院审理调解的过程也不清楚,但调解时雷宇平提供了有申请人黄军签名并加盖手印的授权委托书,且该委托书系特别授权,现申请人声称并未出具委托给雷宇平,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申请人未在申请再审中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证实原审调解存在需要重新提起再审的法定事由,本院原审依据有申请人签名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书进行调解、送达调解书符合法律规定,故再审申请人黄军要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调解书并对该案进行重审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军的再审申请。审判员 卢 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添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