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2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63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英启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