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赵永芳与徐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芳,徐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088号原告赵永芳。委托代理人王军强。被告徐基华(曾用名徐继华)。委托代理人付长其。原告赵永芳诉被告徐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永芳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0月8日,被告徐基华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4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2014年10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2014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4年1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4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4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共计借款3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不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本院认为,被告徐基华的借款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已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永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宽卓人民陪审员  葛百霞人民陪审员  唐步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明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