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特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申请宣告杨某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翁民特字第27号申请人王某甲,男,200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翁牛特旗。申请人王某乙,女,2012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要求宣告杨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丙和杨某的子女,王某丙于2012年11月1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服刑于天津市李港监狱,杨某自2012年6月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造成王某甲、王某乙无人照顾,故申请宣告杨某为失踪人。经查,杨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翁牛特旗。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系王某丙、杨某的子女,王某丙于2012年11月1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现服刑于天津市李港监狱,杨某自2012年6月底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9日在内蒙古晨报发出寻找杨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某自2012年6月底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申请人要求宣告杨某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柳俊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