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少军与孟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少军,孟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陵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张少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被执行人孟庆国,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执行张少军与孟庆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陵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魏书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