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XX与段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李XX,女,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段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关于原告李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