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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XX与段XX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李XX,女,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被告段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现住应县。关于原告李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XX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判员  曹安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琼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