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法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隋海红与马基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海红,MajidNafimabadi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隋海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MajidNafimabadi(马基德),男,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基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隋海红发现被执行人马基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