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景秋芳与季星、吴秋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69号原告景秋芳。被告季星。被告吴秋虎。委托代理人秦兰,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秋芳与被告吴秋虎、季星、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秋芳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秋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秋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为390元,由原告景秋芳负担。审判员 韩占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燕 来源:百度搜索“”